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02-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坤与被告张小平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坤,张小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张智坤,男,193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平,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坤与被告张小平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在提出缓交申请的一个月后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