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02-07-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兰与被告李延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姚某,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被告因贩毒、吸毒被判刑15年,双方已无法继续生活,要求离婚。被告李某甲承认原告所诉属实,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6月1日登记结婚,1992年5月生一男孩李乙,新城区华清路小学学生。双方婚后感情尚可。1996年5月,被告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法继续生活,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现已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因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因素考虑,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2、男孩李乙随姚某生活,抚育费自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