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02-07-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西荣与被告李新莲、畅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荣,李新莲,畅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900号原告赵西荣,女,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车晓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莲,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畅建设,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李新莲之夫。原告赵西荣与被告李新莲、畅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西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车晓岗、被告李新莲、畅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西荣诉称,二被告于1998年元月12日向自己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打有借条,双方约定月息1000元。1999年元月起,被告无故拖延支付借款利息,现自己生活陷入困境,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及欠付利息21900元。被告李新莲、畅建设承认原告所诉属实,表示愿协商解决此事。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新莲、畅建设系夫妻关系。1998年元月12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盖房。被告向原告打有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被告每月付利息1000元;若原告急需用钱,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被告须及时还清。自借款之日起至1998年12月,被告一直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共付利息12000元。自1999年元月起至2002年4月,被告共付利息18100元。后原告因家庭经济紧张,向被告索款未果,遂于2002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900元。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因被告未领调解书,原告亦对调解协议反悔,双方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本金,与法相悖,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之诉,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李新莲、畅建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赵西荣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不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李新莲、畅建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赵西荣利息21900元。诉讼费289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