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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02-07-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跃进与被告丛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跃进,丛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丁跃进,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振华,男,陕西三恒装饰工程公司职员。被告丛勇,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跃进与被告丛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跃进于200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跃进撤回起诉。诉讼费1132元由原告丁跃进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赵维忠二〇〇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