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2-07-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童福魁与被告王凤观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福魁,王凤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童福魁,男,193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海波,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大利,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观,男,193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慕华,同上。原告童福魁与被告王凤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福魁诉称,其父辈解放前至去世一直在西安市革新街原X号院居住。50年代初,其伯父童义将该院内两间草房借给被告父亲王亮(已故)居住。70年代,被告一家强行将草房拆除翻建成3间半房屋。1979年4月,陕西省西安市革命委员会房产局给王亮颁发房地产所有证。2000年11月,新城区土地局给其颁发了革新街XX号土地使用证,被告居住房屋在此范围内,现要求被告拆除非法建筑、返还土地。本院认为,西安市革新街66号院土地属西安市自强村委员会所有,原告对此拥有使用权。被告在该土地上居住、建房,并持有房地产所有证,双方之间纠纷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而应由有关部门先行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福魁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晋宁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