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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02-07-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捷豹摩托车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江摩托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捷豹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大江摩托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初字第940号原告陕西捷豹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路华瑞摩托城5排26号。法定代表人姚凤领,总经理。被告重庆大江摩托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青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邦恒,董事长。本院于2001年11月21日作出(2001)新经初字第9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驳回陕西捷豹摩托车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重庆大江摩托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刘继龙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