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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02-07-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树铭诉被告付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铭,付建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冯树铭,男,192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汴喜,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付建民(付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冯树铭诉被告付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树铭委托代理人冯汴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树铭诉称,被告从1997年10月起租赁自己位于西七路50号门面房一间,至今被告尚欠交租金5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付建民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有位于本市西七路50号门面房一间,被告付建民从1997年10月起租住此房,双方约定月租金300元。至1999年10月止,被告欠原告房租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1999年12月9日给原告出据“今欠到冯树铭西七路50号住房欠房款共伍仟元整”。之后,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租住原告房屋后,就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被告现无故拖欠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树铭房屋租金5000元。诉讼费2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