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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02-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俊民与被告张心清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曹俊民,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心清,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民与被告张心清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俊民于200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心清在证券公司的股金1858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俊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心清在证券公司股金185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韩志立审判员 王长安二〇〇二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