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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02-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威返还公司财务凭证、报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4号星海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张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成,西安市未央区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辛建利,西安市未央区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威,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威返还公司财务凭证、报表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四联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