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02-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阎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告王玉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王玉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阎良区东闸口。委托代理人童举,女,西安市方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成,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西安市阎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与王玉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阎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0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