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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2-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何某、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132号被告人何某,农民。2002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婴,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人宋某,农民。2002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宋某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颜伟新、高婴,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2月26日、3月1日夜,被告人何某、宋某分别驾驶桑塔纳轿车先后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一村、小东门新村6幢、油车新村西区及西塘镇大舜镇新江路,采用“‘旧、窄’轮胎换‘新、宽’轮胎”的方法,窃得桑塔纳轮胎8只,价值4150元(其中价值1173元的两轮胎系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当庭以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1款、第23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宋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何某辩护人认为,盗窃俞锦新的两只轮胎(价值1173元)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主观恶性程度不大,且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02年2月26日夜,被告人何某、宋某分别驾驶桑塔纳轿车先后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一村、小东门新村6幢、油车新村西区等地,采用“‘旧、窄’轮胎换‘新、宽’轮胎”的方法,分别从梅永明的浙F×××××桑塔纳轿车上窃得“WARRIOR”牌带钢圈汽车宽轮胎1只(价值630元)、从邹洪泉的浙F×××××,2000型桑塔纳轿车上窃得“WARRIOR”牌带钢圈汽车宽轮胎1只(价值460元)、从金健的浙F×××××桑塔纳轿车上窃得“GHAMPIRO”牌带钢圈汽车宽轮胎1只(价值534元)。窃后,两被告将轮胎安装于被告人何某的轿车上,供其使用。2、2002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宋某分别驾驶桑塔纳轿车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镇新江路,采用同样方法,先从俞锦新停在该处的浙F×××××桑塔纳轿车上窃得“KINGSTIRE”牌带钢圈汽车宽轮胎1只(价值369元)、“GOODRIDE”牌带钢圈汽车宽轮胎1只(价值436元),窃后两被告人驾车至大舜信用社门口处,将窃得的汽车轮胎安装于被告人宋某的轿车上。后两人驾驶被告人何某的轿车再次至新江路,采用同样的方法继续盗窃俞锦新轿车上的轮胎。两人将俞轿车上的“WINGRO”带钢圈汽车宽轮胎1只(价值609元)、“GHAMPIRO”带钢圈汽车宽轮胎1只(价值564元)卸下放入何轿车中,再将两旧窄轮胎装到俞轿车上,在紧螺丝时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在两被告人处扣押了盗窃的桑塔纳汽车轮胎,并已发还失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交代、估价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扣押的作案工具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50元,(其中价值1173元的两轮胎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亦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千斤顶二只,套筒扳手一只、手电筒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驰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