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02-07-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利与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胡家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利,西安市商业银行胡家庙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赵晓利,女,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张家庄小学教师。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胡家庙支行,住所地本市长缨东路385号。负责人杨军,支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进泉,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信贷管理部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利与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胡家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利于200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2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