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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02-07-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腰云鸿与被告李飞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腰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腰某某,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长城展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李某甲,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长城展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告腰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腰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腰某某诉称,双方年龄相差大,被告经常不尊重自己,要求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因工作中发生争执导致发生家庭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1999年3月19日生育女孩李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5月,被告搬出另住,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年龄相差较大及未能妥善处理工作及家庭关系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腰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