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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02-07-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清与被告杨安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杨安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周清,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安和,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清与被告杨安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清委托代理人徐灏、被告杨安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清诉称,2000年6月3日起,自己为被告承包的陕西省建筑木材加工厂招待所进行装修,自己按合同约定完工后,被告仅在2002年1月29日支付3000元装修费,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费29646.8元及利息3121.8元。被告杨安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目前自己困难,表示愿分期支付,半年内付清,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装修陕西省木材加工厂招待所一至五层的全部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工程,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工程款,工程款在2000年12月底全部付清。2001年2月28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工程款总计32646.80元。2002年元月29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元,剩余29646.8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合同书一份、结算单、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装修义务,双方结算后,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现无故拖欠工程款,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利息一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杨安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清29646.80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周清要求被告杨安和支付利息之诉。诉讼费133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