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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02-07-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钢与被告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陈钢,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尹颂文、陈辉,西安海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陈钢与被告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钢及其委托代理人尹颂文、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钢诉称,被告与其在2001年9月18日签订装机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其装计算机70台,原告按约定付款20万元,但被告截至目前为止仅为其装机9台,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38105元整,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终止双方签订的装机协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忠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钢与被告李忠于2001年9月18日签订了安装计算机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以每台47**元(含100元装机费)的单价为原告装配计算机70台,后双方议价每台46**元,将100元装机费取消。协议签字起由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金20万元整,被告自收到转货之日起10日内将70台机器装配完毕并安装调试通,原告自网络调试通后付清余款。原告按协议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和2001年9月20日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金额20万元整。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01年11月24日签订一还款计划,双方约定被告于2001年11月27日前装配完成9套机器,于2001年12月10日前返还现金5万元,并于2001年12月15日还清余款或以机器形式归还。前期损失按1万元计算,过期返还不清按每天1000元加收损失费用,截至目前被告仅为原告装机9台,价值41895元。嗣后,被告又支付2万元,现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39105元。以上事实,有装机协议、还款计划、被告的收款条、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协议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却不履行装机义务,造成纠纷应承担退还货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终止合同并由其返还货款,承担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终止原、被告双方的装机协议。2、被告李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陈钢货款人民币138105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72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