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西安人民大厦商业中心、西安人民大厦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市解放路支行,西安人民大厦商业中心,西安人民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74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行长。被申请人西安人民大厦商业中心,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319号。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被申请人西安人民大厦,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319号。法定代表人席大利,经理。本院于2002年7月3日作出(2002)新民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申请人西安人民大厦商业中心、西安人民大厦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人民大厦商业中心、西安人民大厦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人民大厦商业中心、西安人民大厦在银行存款59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韩志立审判员 王长安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