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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02-07-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凤与被告贾保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某,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航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贾某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再婚,婚后因被告与前妻有往来并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并从1998年分居至今,后被告再未给其一分钱,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其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分居系原告身体有病,双方无法过夫妻生活,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经人介绍于198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1991年开始,双方因为子女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告曾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两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驳回,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并从199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02年6月20日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有:大立柜一个、高低柜一个、梳妆台、写字台、书柜各一个、床一张、21寸彩电一台、VCD一台、灶具一套、麻将凉席一床。法庭审理期间,被告表示原告于1996年7月16日向其借款10000元,1996年2月24日从其弟弟、妹妹(贾宝全、贾宝忠、贾宝珍)处借款30000元,均未归还,要求原告偿还。原告表示其除借被告的债务10000元外,其余债务均已归还,但未举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借条两张、一、二审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且均系再婚,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及子女问题长期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原告亦因此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从1998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出发,依法酌判。原告所欠被告的债务,至今未还,依法应予偿还。至于原告所欠被告兄妹的个人债务,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大立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张、床一张、麻将凉席一床归原告张某某所有;高低柜一个、书柜一个、VCD一台、21寸彩电一台、灶具一套归被告贾某某所有。三、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被告贾某某清偿债务10000元。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