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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阿民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2-07-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顾正伟、魏生奇、刘英喜、魏存保、黄举友、马国军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宏升石材公司拒绝给付其机油款及运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正伟,魏生奇,刘英喜,魏存保,黄举友,马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执字第05号申请人顾正伟、魏生奇、刘英喜、魏存保、黄举友、马国军。被审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宏升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顾正伟、魏生奇、刘英喜、魏存保、黄举友、马国军因被审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宏升石材公司拒绝给付审请人机油款及运费23560元(油款2230元、运费21330元),于200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阿克塞县宏升石材公司的空压机14台、烧山机1台。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审请人提出诉前保全审请的上述原因成立。审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以其所有的东风EQ1108GD1型货车一辆(车号甘F-059**)进行抵押的审请保全财产担保书。为了防止该时产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审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审请人的审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栽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审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宏升石材公司空压机14台、烧山机1台。审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栽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向本院审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问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