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02-07-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同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天、被告韩皖蜀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同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红天,韩皖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陕西同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70号。法定代表人谢天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宇宁,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兵舰,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天,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智民,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皖蜀,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智民,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红天、韩皖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谢天刚与二被告张红天、韩皖蜀共同投资成立的陕西同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侵权行为地在我院辖区,我院有管辖权,二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红天、韩皖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熊 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