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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善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2-07-0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庞开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开新,农民。1996年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9年2月因盗窃罪被嘉兴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10月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开新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2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开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1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庞开新窜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村杨家浜31号,采用插片手段入室,窃得孙家荣的红色钱江125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350元;2、2002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庞开新窜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村祖家廊厦14号沈昌林家,采用硬推门手段入室,窃得红色精通天马TM100-3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325元。3、2002辆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庞开新窜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村徐河浜48号,采用插片手段入室,窃得岑一善家客厅间抽屉内的人民币40元。4、2002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庞开新窜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村徐河浜53号,采用插片手段入室,窃得张爱珍家厨房间抽屉内的人民币100元。5、2002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庞开新窜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村计军兵厂房门口,采用钥匙开锁手段,窃得岑拥军停放的济南轻骑100C摩托车1辆(牌号为FA5012),价值人民币1600元。窃后,在离开途中,被失主岑拥军发现兵扭送至陶庄镇派出所。同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庞开新系累犯。为了证实以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以移送的证据有:1、失主孙家荣、沈昌林、岑一善、张爱珍、岑拥军的陈述以证实被偷财物的时间,地点以及数量成色等;2、抓获经过以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情况;3、嘉善县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以证实被偷财物的价格;4、嘉兴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南湖监狱的罪犯出监鉴定表以证实被告人庞开新曾于1999年2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于2000年10月刑满释放;5、当庭向被告人庞开新出示了作案工具摩托车钥匙3把、插片2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6、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以证实本案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证实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诉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庞开新对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于当庭供认。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开新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分别窜至陶庄镇汾湖村杨家浜、祖家廊厦、徐河浜、计军兵厂房门口分别窃得摩托车、人民币共计价值8400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又查明,被告人庞开新于1999年2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于2000年10月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开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庞开新系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庞开新被扭送派出所后又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系属同种罪行较重的,应予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开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3月18日起至2005年3月17日止)。二、作案工具插片2片、摩托车钥匙3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朱驰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