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02-07-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喜萍与被告许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甲,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江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系自由恋爱,1995年11月登记结婚。2001年来,被告丧失家庭责任感,不给家里生活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许甲辩称,仅是去年一年因为做生意亏损没有给家里交钱,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甲于1986年在西铁分局培训中心上学时认识并发展恋爱关系,1995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1996年6月22日生育一女许某乙,2001年6月以来,原告因被告不及时交工资而产生矛盾,遂于2002年6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许某乙,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甲自由恋爱多年并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好。原、被告之间因经济原因发生矛盾,并未危及夫妻感情。原、被告应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原告应给予被告解决问题的机会,不宜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红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