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1574-2号
裁判日期: 2002-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广兴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西安广兴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574-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本市案板街3号。负责人程清洁,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铖,男,该部职员。被执行人西安广兴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乙路神州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广善,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解放路49号。法定代表人付强,经理。当事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广兴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于200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2年4月26日依法扣押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付强名下所有的五辆骊山牌旅行车(车号陕ADXX**、陕ADXX**、陕ADXX**、陕ADXX**、陕AAXX**)。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令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院于2002年4月25日依法委托西安国衡拍卖行对以上车辆进行拍卖。西安国衡拍卖行于2002年7月16日在该行拍卖大厅对五辆骊山牌旅行车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王风玲以人民币34630元将上述车辆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如下:将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付强名下所有的骊山牌旅行车(车号陕ADXX**、陕ADXX**、陕ADXX**、陕ADXX**、陕AAXX**)共计五辆的财产权归买受人王风玲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东升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晓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