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02-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芳与被告华丽、冯礼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芳,华丽,冯礼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李德芳,女,193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华丽,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冯礼平,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华丽,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芳与被告华丽、冯礼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