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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02-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芳与被告华丽、冯礼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芳,华丽,冯礼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李德芳,女,193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华丽,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冯礼平,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华丽,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芳与被告华丽、冯礼平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