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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02-07-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新胜煤场与被告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因拖欠煤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新胜煤场,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新胜煤场,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米满川,经理。委托代理人米亚龙,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满新,西安市未在区新胜煤场职员,住该场。被告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9号。本院在审理西安市未央区新胜煤场与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因拖欠煤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新胜煤场于200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西安市未央区新胜煤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市未央区新胜煤场撤回起诉。诉讼费1017.5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新胜煤场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苏申江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