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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02-07-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殷军与被告何维臣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军,何维臣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殷军,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伯宁,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巧玲,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维臣,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殷军与被告何维臣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所有权纠纷系其所在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支付房屋使用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军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