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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2-07-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贾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华,贾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28号申请人张振华,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辉,西安海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贾晖,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张振华与贾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2月25日作出(2002)新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振华于200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晖居无定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赁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赁证》对尚未受偿的17354元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7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