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02-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为与被告李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897号原告马某,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与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讯,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4月份结婚,1979年5月14日生一女孩李某某,现成年。双方之间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1994年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讯。原告遂诉至法院。财产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双鸥单缸洗衣机一台、180立升雪花冰箱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且被告自1994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音讯。致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现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财产长虹21寸彩电一台、双鸥单缸洗衣机一台、180立升雪花冰箱一台归原告马某所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