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02-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永杰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村村民委员会分红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董永杰,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书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负责人李根印,主任。原告董永杰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村村民委员会分红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永杰诉称,被告未让其享受村民分红款,现要求被告发给其1997年至2001年的村民收益分配款1000元。被告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永杰1993年3月20日与新城区石家街村村民李建权结婚,婚后1994年2月5日生一女孩李韫,1995年7月本院(1994)新民太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永杰与李建权离婚。原告董永杰之女李韫随其生活。1996年前原告董永杰一直享受村民待遇,参加年终分红,自1997年起被告不给董永杰分红,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其分配1997年至2001年村民收益款1000元(1997年分红款60元,1998年分红款70元,1999年分红款70元,2000年分红款400元,2001年分红款400元)。以上事实有(1994)新民太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董永杰是被告新城区石家街村村民,应享受村民待遇,1996年前村委会一直给原告董永杰分红款,对其分红款资格是认可的,1997年被告取消原告每年的分红款的资格,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的诉讼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城区石家街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永杰1997年至2001年分配款1000元。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