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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02-07-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明与被告程凤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李某某,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程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5月30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1990年4月10日生一女孩李某。被告程某某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原告李某某遂诉至本院。财产TCL牌25寸彩电一台、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两个、高低柜一个。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被告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2、女孩李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3、财产:TCL王牌25寸彩电一台、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两个、高低柜一个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