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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02-07-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京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富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京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蒋国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西安京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乐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郜克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郜春霞,女,该公司物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莉,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富,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京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富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京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京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京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929元(含诉讼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西安京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陆 虹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苏国锋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