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2-07-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登峰麦芽有限公司与嘉兴海燕啤酒西湖朝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嘉善登峰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东门官塘。法定代表人万永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嘉兴海燕啤酒西湖朝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天宇寺路90号。法定代表人塚田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家浩,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文友,该公司职工。原告嘉善登峰麦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海燕啤酒西湖朝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独任审判,并于2002年7月1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16日签订买卖麦芽合同后,原告按约将货供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支付货款277017元。被告辩称,欠原告货款277017元是事实,现企业正在转制,股权转让事宜未谈妥,故目前付款较困难,到明年年底之前分期支付清货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系长期买卖麦芽业务关系,因经被告方总经理王玉斌要求,原告指派其副总经理赵爱平于2002年1月16日前往海盐,双方签订买卖100吨麦芽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供给被告地产一等麦芽100吨,每吨价2260元(包括运输费每吨20元),被告于2002年4月、5月分二次付清货款(包括5万元旧欠款)。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02年1月23日和2月21日分二批供给被告地产麦芽100.45吨,计货款227017元,加上旧欠货款5万元,合计货款277017元。2002年3月11日原告开具给被告增值税发票和运费收据各一份,但事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经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嘉兴市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依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为此,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负有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海燕啤酒西湖朝日有限公司欠原告嘉善登峰麦芽有限公司货款27701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给原告。本案受理费6665元、保全费1905元、合计诉讼费8570元,由被告嘉兴海盐啤酒西湖朝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65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 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