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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02-07-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龙与被告方胜利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龙,方胜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张亚龙,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方胜利,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号。原告张亚龙与被告方胜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胜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龙诉称,被告方胜利长期拖欠其借款不还,现要求给付本金25000元,利息5000元。被告方胜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5日被告经营一木地板厂借原告4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打欠条,欠原告40000元,于2000年3月底前付清,到2000年3月份,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下欠的25000元一直未给付,当时约定以木地板抵帐也未给。嗣后,被告方胜利下落不明,原告于2002年3月25日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亚龙与被告方胜利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长期拖欠借款不还,于法相悖,应予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000元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方胜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亚龙借款25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原告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费1220元由被告方胜利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卫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