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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02-07-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翠玲与被告杨建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郭某某,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市人,唐城大厦营业员。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唐城大厦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00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