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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02-07-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莲与被告张小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莲,张小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王凤莲,女,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举,女,西安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虎,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凤莲与被告张小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莲及委托代理人童举、被告张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莲诉称,被告租赁自己的房屋居住,无故拖欠房租不交,现要求被告腾房并支付房租及水电费共580元。被告张小虎辩称,拖欠租金是因为自己租住的房屋内财产被盗,对此原告应负责任。表示同意腾房,但不同意支付租金。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小虎于2000年6月起租住原告王凤莲位于本市新城区南廓上村XXX号房屋一间,月租金110元、电费每度0.5元、水费每月10元。2002年2月17日,被告发现自己租住房屋内的财产被盗,报案后,案件至今未侦破。后被告认为自己财产被盗,原告应负一定责任,遂停止交付房租。截止2002年6月,被告共欠原告房租及水电费58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自愿租住原告房屋,就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房租和水电费,被告现以自己租住原告房屋时财产被盗,应由原告承担责任为由拒付租金,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及水电费,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被告财产被盗一节,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王凤莲与被告张小虎房屋租赁关系予以解除。2、被告张小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凤莲房租及水电费共计580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翟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