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02-07-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茹佳与被告党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党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茹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辛潮,男,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者。被告党甲,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茹某与被告党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某及委托代理人杨辛潮与被告党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茹某诉称,被告经常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且怀疑其有外遇,要求离婚。被告党甲辩称,双方因琐事互相有打骂行为,但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患有癜闲病,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1年12月12日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前带一男孩党乙,1996年2月19日出生,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改正打人做法,争取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打骂行为,但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改正不足,争取夫妻和好,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原则,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应摒弃前嫌,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茹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