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02-07-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杜先付与被告杨巧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杜某甲,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甲诉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要求离婚。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元月8日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前所带两女均已成年。1986年8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子杜某乙,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1997年7月和2000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均被判决驳回其请求,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互尽夫妻义务,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近二十年夫妻感情,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