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02-06-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金法与陈树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王金法,居民。被告陈树林,原嘉善县博物馆工人。原告王金法与被告陈树林修理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00年5月20日到原告处修理汽车,共结欠修理费20000元,同年7月13日支付3400元,尚欠16600元,经催讨无果,诉讼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166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被告陈树林2000年7月13日立据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修理费20000元,已支付3400元,尚欠166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审查,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曾到原告承包的汽车修理厂修理桑塔纳轿车。2000年7月13日,被告立据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金法桑塔纳轿车修理费20000元(已付3400元),现实欠16600元正。之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讼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修理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引起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树林应归还原告王金法修理费1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6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4元,由被告负担(现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原告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4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寿志敏审 判 员 庄 育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