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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02-06-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贞与被告张强、第三人张莉、张敏继承确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甲,张乙,张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4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甲,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之子。第三人张乙,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之女。第三人张丙,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之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甲、第三人张乙、张丙继承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齐进军、被告张甲、第三人张乙、张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甲在办理拆迁手续时将安置给原告的三套房屋写在自己名下,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公正处理。被告张甲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认为应继承其父遗产的份额。第三人张乙、张丙述称,拆迁前的房子是其母修盖,应归其母所有,并表示对其父亲的遗产份额放弃,由其母继承。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之夫张仁其于1953年在西八路西段购得土坯房一间,后原告与其夫一直在此居住,1974年原告与其夫将该房翻建成两间瓦房,1975年原告之夫去世,1985年原告王某某又将两间房翻建成两层共四间砖混结构房。此期间该房一直未办理房产证。1987年房地三分局在西八路进行城市改建,进行拆迁,给原告安置了三套房屋,即卫民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X单元X层X号、新城坊X号副X号X单元X层X号,原告并补交了2万余元的房款。被告张甲在办理拆迁协议时,将被安置人写成张甲名字。此三套房也未办理房产证。庭审中,被告张甲、第三人张乙、张丙均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由其母继承,房产归其母所有。以上事实有买房契约、户口薄、房屋买卖协议、住宅拆迁房屋情况登记表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甲在未争得原告及第三人的意见情况下,私下将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一栏中填上自己的姓名,做法欠妥,侵犯了原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被告张甲及第三人张乙、张丙均表示放弃其父遗产继承的份额,由其母继承,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市卫民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X单元X层X号及新城坊X号副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诉讼费1621元被告张甲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00二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