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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2-06-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兰英与被告童文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史某某,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职务不详。被告童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0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00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