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2-06-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候建勋与被告张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候某某,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候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某诉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1999年离家,至今音讯全无,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1993年7月26日生育一男孩候某超,被告张某于1999年离家,至今音讯全无,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财产组合家俱一套、双人床一张、沙发一套。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日渐不合,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候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2、男孩候某超由原告候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3、组合家俱一套、双人床一张、沙发一套归原告候某某所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吴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