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2-06-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史颖萍与被告杨新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史某某,女,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被告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98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要求离婚。被告杨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被告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原告遂诉至法院。无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且被告自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晋宁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人民陪审员 苏申江二00二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