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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02-06-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义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李俊义,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西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武胜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义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本案争议标的所在地均在本市莲湖区,本案应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争议标的所在地均在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刘秋福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00二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