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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02-06-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祁卫国与被告任小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538号原告祁某某,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被告自结婚以来从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且96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要求离婚。被告任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于1990年6月3日生育女孩祁娇娇,1991年9月3日生育女孩祁某意。被告于1996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原告遂诉至法院。无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且被告自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2、女孩祁娇娇、祁某意由原告祁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晋宁人民陪审员  翟玉民人民陪审员  苏申法二00二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