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2-06-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安公司与被告房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晋城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3号。法定代表人尚继红,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公园北路36街坊。法定代表人刘义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竹青,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樊如意,男,该公司办公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公司与被告房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安公司于200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晋城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