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02-06-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政文与被告张改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张改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徐某甲,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改莲,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张改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航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张改莲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性格差异大,思想无法沟通,致其心理压抑。现双方已分床而睡,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张改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其与原告发生矛盾系原告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所致,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张改莲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3年5月24日生一男孩徐某乙。婚初,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并从2002年春节后开始分房而居。原告遂于2002年5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经人介绍认识,但经过婚后的长期共同生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