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02-06-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物资租赁总公司东郊分公司与陕西奥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物资租赁总公司东郊分公司,陕西奥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物资租赁总公司东郊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郊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79号。负责人曾静洁,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春明,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亚群,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奥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田家湾田马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华,总经理。第三人张荣华,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奥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郊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奥杰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2001)新经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郊分公司于200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01年12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奥杰公司表示按月还4至5万元,直至还清。奥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华并以本人物质和田家湾处房屋、场地担保。嗣后,奥杰公司逾期未履行其和解协议,申请人遂申请追加担保人张荣华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02年6月26日召开听证会,经过听证认为:申请人陈述事实属实,且有还款计划及张荣华个人担保在卷佐证。故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张荣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长 高建辉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苏 俊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