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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02-06-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居前与被告夏发明装修工程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居前,夏发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史居前,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夏发明,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居前与被告夏发明装修工程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居前撤回起诉。诉讼费1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刘秋福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