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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2-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云杰,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曹海磊,曹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丛行初字第24号原告陶云杰。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于文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学军。委托代理人运胜涛。第三人曹海磊。第三人曹双俊。原告陶云杰不服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曹海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云杰以该案已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陶云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云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李素萍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