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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2-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英姿五金钻头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西安市英姿五金钻头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朝阳门工业品批发商城****号。负责人史英姿。申请人西安市英姿五金钻头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西安市商业银行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02年3月11日,出票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欧锡球,出票人帐号XXXXXXXXXXXXXX-XX,发票行为西安市商业银行长乐西路分理处,票面金额824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市英姿五金钻头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