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2-06-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联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方胜利联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联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方胜利,方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联通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东段祭台村38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方胜利,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方玉风,女,1955年6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联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胜利联营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23日作出(2001)新经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联通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02年1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方胜利表示从2002年4月开始,每月还款壹万元整,直到2002年10月履行完。嗣后,方胜利之姐方玉风做全额担保,并用其在红旗机械厂玉龙汤开发区房产一套提供抵押担保,和解协议后,方胜利逾期未履行其和解协议,申请人遂申请追加担保人方玉风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02年6月10日召开听证会,经过听证认为:申请人陈述事实属实,且有协议及方玉风的担保书及方玉风提供的购房证在卷佐证,故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方玉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建辉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苏 俊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薇 关注公众号“”